SK-Ⅱ案宝洁一审胜诉 原告称将继续上诉

SK-Ⅱ案宝洁一审胜诉 原告称将继续上诉

    新华网江西频道8月25日电(记者李美娟)消费者状告SK-Ⅱ案风波难平。继11日庭审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4日对备受关注的宝洁SK-Ⅱ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吕萍诉讼请求。24日下午,宝洁在北京举行隆重新闻发布会"庆祝"判决结果。原告代理人唐伟则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实为"不作为的判决",表示将继续上诉。
   
    原告吕萍诉称,今年1月她在江西凯美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太平洋购物广场受SK-Ⅱ销售专柜"当今最有效"及"连续使用28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的化妆品广告宣传的鼓动,花840元钱,购买了一支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但一个月过去后,她没有发现自己的"肌肤年轻12年,细纹减少47%",反而在使用中出现过皮肤骚痒和部分灼痛的情况。吕萍认为,使用表示效用的绝对化语言违反了我国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遂于3月2日将江西凯美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浩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后又追加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购货款并赔偿一倍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壹千元和医疗费25.9元。
   
    据了解,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SK-Ⅱ广告宣传是否对原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据以索赔的损害事实是其自述的"未出现广告宣传所称的效果及感觉脸部瘙痒和灼痛"无任何权威部门的确认和确诊。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要求予以驳回。至于SK-Ⅱ的广告宣传是否构在虚假广告,产品的质量和标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事项则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原告代理人唐伟及律师王成文认为,法院审理过程中偷换概念,起诉状中根本没有向法院要求对SK-Ⅱ广告宣传进行定性。这一点原告方已向南昌市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也已对其做出定性,宝洁也认罚20万元。
   
    记者在唐伟收到的两张法院传票的"案由"一栏中看到,11日庭审的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而23日的宣判案由中为"虚假广告"。另据悉,宝洁公司于当天下午在北京召集全国数十家媒体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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