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发用摩丝

前 言
本标准是在QB1643—1992《发用摩丝》的基础上,按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l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l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进行修订、编写。
本标准作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其技术指标删除了QB 1643—1992中残留物、总固体指标部分;修订了外观、pH值,增加了喷出率及包装标志;试验方法采用GB/T 14449一1993《气雾剂产品的测试方法》;并且其净含量指标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家化有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雅芳、薛志岗、笪宝林、姜慧敏。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 1643—1992《发用摩丝》废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用摩丝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丙丁烷或含有二甲醚的混合气体为抛射剂,以高分子聚合物等为原料配制的,用于固定发型或保护、修饰、美化发型的摩丝。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T 7917.1—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汞
GB/T 7917.2—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砷
GB/T 7917.3—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
GB/T 13531.1—1992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14449—1993 气雾剂产品测试方法
BB 0005—1995 气雾剂产品标示
QB/T 1684—1993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1993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95)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术语
发用摩丝 hair mousse
用于头发造型、护理及修饰美化头发的呈泡沫的气雾剂产品。
4 产品分类
按发用摩丝使用功能分为定型摩丝、护发摩丝和修饰美化发型摩丝。
5 技术要求
发用摩丝所用原料应符合GB 7916要求。
国家轻工业局1998-11-25批准 1999-12-01实施
5.1 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按表l规定。
QB1643-1998 表1
项目 要求
│ 感官指标│外观 泡沫均匀,手感细腻,富有弹性
│ │香气 符合规定之香型
│ 理化指标│pH 3.5~9.0
│ │耐热性能 40℃4h,恢复至室温能正常使用
│ │耐寒性能 0℃~5℃24h,恢复至室温能正常使用
│ │喷出率,% ≥95
│ │泄漏试验 在50℃恒温水浴中试验不得有泄漏现象
│ │内压力,MPa 在25℃恒温水浴中试验应小于0.8
│ 卫生指标│汞,mg/kg ≤1
│ │铅(以Pb计),mg/kg ≤40
│ │砷(以As计),mg/kg ≤10
│ │甲醇,% ≤0.2
5.2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95)第43号中表(一);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偏差;△Q≥0。
5.3包装外观要求
应符合QB/T 1685一1993中3.6,3.10.2,3.10.3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外观
按产品使用方法喷出式样,目测,并用手指接触。泡沫均匀、细腻及弹性。
6.2香气
按产品使用方法喷于闻香纸上,间歇嗅之,鉴别其香气是否符合规定之香型。
6.3 pH
6.3.1 仪器
——天平一台:精度0.1g;
——pH仪一台:精度±0.02。
6.3.2试样制备
取一罐试用,在天平上称出其质量W1(g),按使用方法将式样约1g放入250mL烧杯中,再秤放出式样后的样品质量W2(g)用测量法求出试样量:W=W1-W2。
6.3.3测定方法
按GB/T 13531.1测定。
6.4 耐热性能
预先将恒温水浴调节到(40土2)℃,把包装完整的试样一瓶放入恒温水浴内,保温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按正常使用方法进行使用观察。
6.5 耐寒性能
预先将冰箱调节到0℃~5℃,把包装完整的试样一瓶放入冰箱内,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按正常使用方法进行使用观察。
6.6 喷出率
按GB/T 14449-1993中4.10测定。
6.7 泄漏试验
预先将恒温水浴调节到(50土2)℃,然后放人三瓶试样摇匀,将脱去塑盖的试样直立放入水浴中,5min内每罐冒出气泡不超过5个为合格。
6.8 内压力
按GB/T 14449—1993中4.1测定。
6.9 汞
按GB/T 7917.1测定。
6.10 砷
按GB/T 7917.2测定。
6.11 铅
按GB/T 7917.3测定。
6.12 甲醇
6.12.1 试剂
6.12.1.1 无甲醇乙醇:取无水乙醇(优级品)1.0μL注入色谱仪,应无杂峰出现。
6.12.1.2 乙醇(C2H5OH=75%):取乙醇(6.12.1.1)75mL,用纯水稀释至100mL。
6.12.1.3 气相色谱试剂:GDX—102(60~80目)。
6.12.1.4 气相色谱试剂:聚乙二醇1540(或1500)。
6.12.1.5 甲醇标准溶液 (CH30H=1%);取色谱纯甲醇1.0mL置于100mL容量瓶中,用75%乙醇(6.12.1.2)定容至刻度。于冰箱中保存。
6.12.1.6 氯化钠:分析纯。
6.12.1.7 消泡剂:乳化硅油,如284PS,上海树脂厂。
6.12.2 仪器
6.12.2.1 气相色谱仪:具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6.12.2.2 色谱柱:规格2mXφ2mm,内填充GDX—102。适用于不含二甲醚的样品。
6.12.2.3 色谱柱:规格2mXφ4mm,内填充涂有25%聚乙二醇1540(或1500)的GDX—102(6.12.1.3)担体。本色谱柱适用于含二甲醚的样品。
6.12.2.4 全玻璃磨口水蒸馏装置。
6.12.2.5 超级恒温水浴:温度范围0℃~100℃,控温精度土0.5℃。
6.12.2.6 注射器:0.5μL,lμL,lmL。
6.12.3 分析步骤
6.12.3.1 启动色谱仪:
进行必要的调节,以达到仪器最佳工作条件,色谱条件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参考条件为:
a) 色谱条件l (适用于不含二甲醚的样品)
本标准是在QB1643—1992《发用摩丝》的基础上,按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l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l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进行修订、编写。
本标准作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其技术指标删除了QB 1643—1992中残留物、总固体指标部分;修订了外观、pH值,增加了喷出率及包装标志;试验方法采用GB/T 14449一1993《气雾剂产品的测试方法》;并且其净含量指标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家化有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雅芳、薛志岗、笪宝林、姜慧敏。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 1643—1992《发用摩丝》废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用摩丝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丙丁烷或含有二甲醚的混合气体为抛射剂,以高分子聚合物等为原料配制的,用于固定发型或保护、修饰、美化发型的摩丝。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T 7917.1—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汞
GB/T 7917.2—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砷
GB/T 7917.3—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
GB/T 13531.1—1992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14449—1993 气雾剂产品测试方法
BB 0005—1995 气雾剂产品标示
QB/T 1684—1993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1993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95)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术语
发用摩丝 hair mousse
用于头发造型、护理及修饰美化头发的呈泡沫的气雾剂产品。
4 产品分类
按发用摩丝使用功能分为定型摩丝、护发摩丝和修饰美化发型摩丝。
5 技术要求
发用摩丝所用原料应符合GB 7916要求。
国家轻工业局1998-11-25批准 1999-12-01实施
5.1 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按表l规定。
QB1643-1998 表1
项目 要求
│ 感官指标│外观 泡沫均匀,手感细腻,富有弹性
│ │香气 符合规定之香型
│ 理化指标│pH 3.5~9.0
│ │耐热性能 40℃4h,恢复至室温能正常使用
│ │耐寒性能 0℃~5℃24h,恢复至室温能正常使用
│ │喷出率,% ≥95
│ │泄漏试验 在50℃恒温水浴中试验不得有泄漏现象
│ │内压力,MPa 在25℃恒温水浴中试验应小于0.8
│ 卫生指标│汞,mg/kg ≤1
│ │铅(以Pb计),mg/kg ≤40
│ │砷(以As计),mg/kg ≤10
│ │甲醇,% ≤0.2
5.2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95)第43号中表(一);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偏差;△Q≥0。
5.3包装外观要求
应符合QB/T 1685一1993中3.6,3.10.2,3.10.3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外观
按产品使用方法喷出式样,目测,并用手指接触。泡沫均匀、细腻及弹性。
6.2香气
按产品使用方法喷于闻香纸上,间歇嗅之,鉴别其香气是否符合规定之香型。
6.3 pH
6.3.1 仪器
——天平一台:精度0.1g;
——pH仪一台:精度±0.02。
6.3.2试样制备
取一罐试用,在天平上称出其质量W1(g),按使用方法将式样约1g放入250mL烧杯中,再秤放出式样后的样品质量W2(g)用测量法求出试样量:W=W1-W2。
6.3.3测定方法
按GB/T 13531.1测定。
6.4 耐热性能
预先将恒温水浴调节到(40土2)℃,把包装完整的试样一瓶放入恒温水浴内,保温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按正常使用方法进行使用观察。
6.5 耐寒性能
预先将冰箱调节到0℃~5℃,把包装完整的试样一瓶放入冰箱内,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按正常使用方法进行使用观察。
6.6 喷出率
按GB/T 14449-1993中4.10测定。
6.7 泄漏试验
预先将恒温水浴调节到(50土2)℃,然后放人三瓶试样摇匀,将脱去塑盖的试样直立放入水浴中,5min内每罐冒出气泡不超过5个为合格。
6.8 内压力
按GB/T 14449—1993中4.1测定。
6.9 汞
按GB/T 7917.1测定。
6.10 砷
按GB/T 7917.2测定。
6.11 铅
按GB/T 7917.3测定。
6.12 甲醇
6.12.1 试剂
6.12.1.1 无甲醇乙醇:取无水乙醇(优级品)1.0μL注入色谱仪,应无杂峰出现。
6.12.1.2 乙醇(C2H5OH=75%):取乙醇(6.12.1.1)75mL,用纯水稀释至100mL。
6.12.1.3 气相色谱试剂:GDX—102(60~80目)。
6.12.1.4 气相色谱试剂:聚乙二醇1540(或1500)。
6.12.1.5 甲醇标准溶液 (CH30H=1%);取色谱纯甲醇1.0mL置于100mL容量瓶中,用75%乙醇(6.12.1.2)定容至刻度。于冰箱中保存。
6.12.1.6 氯化钠:分析纯。
6.12.1.7 消泡剂:乳化硅油,如284PS,上海树脂厂。
6.12.2 仪器
6.12.2.1 气相色谱仪:具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6.12.2.2 色谱柱:规格2mXφ2mm,内填充GDX—102。适用于不含二甲醚的样品。
6.12.2.3 色谱柱:规格2mXφ4mm,内填充涂有25%聚乙二醇1540(或1500)的GDX—102(6.12.1.3)担体。本色谱柱适用于含二甲醚的样品。
6.12.2.4 全玻璃磨口水蒸馏装置。
6.12.2.5 超级恒温水浴:温度范围0℃~100℃,控温精度土0.5℃。
6.12.2.6 注射器:0.5μL,lμL,lmL。
6.12.3 分析步骤
6.12.3.1 启动色谱仪:
进行必要的调节,以达到仪器最佳工作条件,色谱条件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参考条件为:
a) 色谱条件l (适用于不含二甲醚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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