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芙特”商标权正式注入上市公司。2006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公告,宣布与“索芙特”商标权现在所有者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索芙特”商标权正式注入公司,代价是在2007年-2026年的20年间,远东美容将按照特定标准从公司提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是:以公司2005年和2006年净利润的孰高数为基数,如当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超过10%(含10%)而低于18%(不含18%),则公司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作为商标费支付给远东美容,但必须保证提取费用后公司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如当年净利润增长率高于18%(含18%),则公司提取当年销售收入的2%支付给远东美容,但必须保证提取后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2026以后,无论之前提取多少,公司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经过我们计算,实际触发提取费用的标准是每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在30%以上,这种注入方案相当于另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我们按照现在的一些指数推导出了提取费用后的净利润增长率计算公式:假设某一年的销售收入为m,净利润率为a,则净利润为am,由于化妆品行业产品毛利率相对比较稳定,我们假设净利润率变化幅度不大,因此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幅度相同,增长率设为x,因此下一年收入为m(1+x),净利润为am(1+x):当10%18%时,y=x-0.02x/a-0.02/a。 按照公告的标准,当10%
同理,当x>18%时,必须保证提取费用以后的增长率y不小于18%,才能提取费用。通过公式计算使y不低于18%的条件是x>0.36,即只有净利润增长率高于36%时候,才能满足提取费用以后的实际增长率不低于18%的条件,也就是说实际触发提取费用的标准是净利润增长率超过36%。
当然由于净利润率a预期的不同,计算的结果会略有偏差,但基本可以得出结论是,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8%时,不能满足提取收入1%后增长率仍大于10%的条件,所以此时不能提取商标费;只有净利润增长率超过30%时,才能符合公司支付商标费用的规定标准。所以我们说这种商标权注入方案相当于一种变相的“股权激励”:
公司现任董事长梁国坚也是远东美容的控股股东,也是索芙特商标的实际创始人,也就成为商标使用费的获得者。因此他只有努力使公司每年净利润增长超过30%,这样他才能在享受到公司业绩增长为他带来的股东权益之外,额外提取到一定商标费用,因此商标权的注入将更大程度上激发他提升公司利润的动力,相当于一种变相的“股权激励”。
化妆品业务是梁国坚的经营重心。梁国坚的梁氏集团涉足领域甚广,让投资者一度怀疑其对化妆品业务的重视程度。但据我们了解,经历过一些不太成功的经营后,梁国坚意识到了作为医生出身的他,化妆品业务才是其安身立命之所。随着商标权的注入,公司的化妆品业务将是其未来的经营重心。
应收账款和存货较多主要是由公司经营方式决定的,未来经营风险不大,投资者大可不必过于担心:
存货:公司与经销商之间是代销关系,并没有实行买断策略,这主要是为保障公司产品终端的价格稳定,走高端路线,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直销方式。这样,只要货物没有最终被零售客户购买,都计算为公司的存货,造成存货较多,但是相对来说,由于收入的确定在销售货物之后,大幅减小了虚增收入的风险。而且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存货较为稳定,并没有随着销售收入增长而大幅增长。